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