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六章 进出口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进出口 第四十九条 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乏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核电、核燃料相关设备和技术服务出口。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