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

承担非营利性任务的核设施退役费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