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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利用

第一节 核反应堆应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核电管理,组织编制国家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核电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核反应堆在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以及科研等方面的应用。 第三十条 核反应堆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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