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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加气站等进行规划。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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