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化工园区,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论证,建立并落实管控措施。

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