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