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限制从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限制从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