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