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