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会同国务院财…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定点管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