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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的医药费用,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