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