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