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