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刑期满了的;

侦察、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的;

假释的。

应当释放的犯人,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按期释放。在释放前应当作出鉴定,把结论记入《释放证明书》内。

被释放犯人的回家旅费由劳动改造机关发给,如患重病,应当事先通知他的家属来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