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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节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六节 释放

第六十一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第六十二条 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临释放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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