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四十二条 未决犯被收押超过法定期限而侦查、审判还没有终结的时候,看守所应当即时通知送押机关迅速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