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一节 收押 第四十一条 收押犯人,应当将犯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出身、职业、文化程度、特长、罪名、刑期、健康情况、家庭情况、确定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逐项记入犯人身份簿,在必要的时候可贴附像片。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