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第二十九条 为了考察犯人改造情况,应当建立犯人档案卡片制度,并且设专人管理,随时把犯人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劳动、学习的表现进行记载,定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