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揭发犯罪本质,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

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并且组织他们进行生活、劳动、学习的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