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