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