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条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