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五章 关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领取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的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应即停止发给,政治权利恢复时,经其本人提出证明,送请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仍得继续领取,但停发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