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歇业时,其工人职员按月领取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由省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在调剂金中继续支付,工人职员病伤尚未痊愈者,应在歇业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协商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