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