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