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