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