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