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