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