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三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七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