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