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 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 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 丙、 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 第五章 目录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