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 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 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 丙、 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