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甲、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 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 目录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