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及总基金的收支报告表,每年编造劳动保险金的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财政部备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