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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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