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七十八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