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二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