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