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