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