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