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九条 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