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条 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