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