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六条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